(2016)皖030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耿玉山、耿中杨等与蚌埠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山,耿中杨,耿玉和,耿国玉,耿海,蚌埠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姚登银,姚家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60号原告:耿玉山,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耿中杨,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耿玉和,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耿国玉,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耿海,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蚌埠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内。法定代表人贡国引,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登银,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第三人:姚家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耿玉山、耿中杨、耿玉和、耿国玉、耿海与被告蚌埠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姚登银、姚家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聂红梅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