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7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繆一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繆一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759号原告: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254109938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泽、吴通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繆一栋,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一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雪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