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8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顺东与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东,杨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8民初1495号原告郑顺东,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阿瓦提县建设局干部,住阿瓦提县。被告杨剑,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关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原告郑顺东诉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郑顺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顺东负担。审判员 贺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