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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雨涵、张枫、王祝英与刘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祝英,张枫,杨雨涵,刘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祝英,身份正号码15292119471107****,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执行人张枫,身份证号码15292119710125****,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执行人杨雨涵,身份证号码15292119960628****,女,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刘光明,身份证号码15292119680823****,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杨雨涵、张枫、王祝英与刘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光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022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