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16年10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决定对其逮捕,10月24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丁绪康,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丁绪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日晚,被告人XX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巢湖市境内S331线由西向东行驶。19时57分许,当被告人XX驾车行驶至巢湖市境内该线107.2km处时,碰到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汤某,致汤某受伤后死亡、同车人员叶某受伤、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报警,并送汤某前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救治。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至该医院将被告人XX口头传唤到案并依法提取血样。经安徽全诚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XX送检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6mg/100ml。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汤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已与被害人汤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X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陆拾万元,赔偿款分批履行。被告人XX已支付被害人汤某近亲属人民币叁拾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X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原因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龙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XX无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施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无前科,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XX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已扣除之前羁押的1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静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