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群华因起诉被告蒋明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群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王群华,女,住武胜县。再审申请人王群华因起诉被告蒋明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群华申请再审称,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原审中有李高荣证实201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蒋明英打了申请人,有段方信、胡成兴证实2015年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了纠纷,因为离事发现场较远未能看到是否发生扭打,原审认定李高荣证词与段方信、胡成兴的证词相互矛盾,不是事实。特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医疗、务工、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其它费用等共计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分别向再审申请人王群华、被申请人蒋明英送达了(2015)武胜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在2015年9月10日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王群华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之间的六个月内,再审申请人在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群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文达荣审 判 员 金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姝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