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刚(李荣刚)与张秀明、张承连、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张秀明,张承连,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又名李荣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秀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承连,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执行人: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赵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秀明、张承连、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明、张承连、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明、张承连、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河县赵官镇官庄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壹万伍��柒佰伍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