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82号罪犯陈熙,女,1970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熙本次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晴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