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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夏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492号罪犯夏静,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现有奖励分89.2分,罚金三千元未缴纳,该犯监狱内月均消费为251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办人认为,罪犯夏静在服刑中,能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根据该犯监狱内消费情况,有能力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拒不履行,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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