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与董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董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国绣园86栋5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保,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建平。申请执行人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诉董建平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建平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建平暂无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建平买卖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代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