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彭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18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李珊珊委托代理人赵磊被告彭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泉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