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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涂勇与被告吕璐敏、周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勇,吕璐敏,周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1385号原告:涂勇,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明,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璐敏。被告:周娅娟。原告涂勇与被告吕璐敏、周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璐敏、周娅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吕璐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周娅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吕璐敏出借本金200000元,被告吕璐敏向原告出具欠条。同年3月21日、22日,原告向被告吕璐敏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而被告吕璐敏在偿还原告180000元后,余款20000元拒不偿还。被告周娅娟系被告吕璐敏之妻,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2015年3月21日被告吕璐敏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涂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证明2015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吕璐敏出借200000元;证据二、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在原告向被告吕璐敏出借200000元后,被告吕璐敏仅向原告偿还180000元,余款20000元拒不偿还。被告吕璐敏、周娅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吕璐敏、周娅娟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两被告于2003年10月21日结婚。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全部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因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被告吕璐敏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涂勇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在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于同年3月21日、3月22日分四次将200000元借款本金汇入被告吕璐敏的银行账户。被告吕璐敏于2015年8月21日、8月26日、9月9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双方因此成诉。另查明,被告吕璐敏、周娅娟于200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吕璐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故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吕璐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被告吕璐敏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本院认定该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璐敏、周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涂勇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璐敏、周娅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韦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