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082号原告:宋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群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不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