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芳虎与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芳虎,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潘文华,付裕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0646号原告曾芳虎,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400013967。法定代表人陈健。被告潘文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617。被告付裕富,男,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三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芳虎诉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潘文华、付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三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字20140603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雅纶公司向原告借款6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月利率为1.8%;还本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违约的,借款人除应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向贷款人支付罚息;成讼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6月3日,被告潘文华与原告签订抵字20140603-3号、抵字20140603-4号、抵字20140603-5号《房地产抵押合同》,分别约定被告潘文华以其坐落在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105房、1106房、1305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6812195号、粤房地证字第C6812346号的房产为雅纶公司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6月3日,被告付裕富与原告签订抵字20140603-6号、抵字20140603-7号、抵字20140603-8号《房地产抵押合同》,分别约定被告潘文华以其坐落在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206房、1806房、1706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6812971号、粤房地证字第C6812970号的房产为雅纶公司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房屋登记机关于2014年7月15日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字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4115号、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4118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4119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4112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4113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4114号)。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委托佛山市南海区荣瑞达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雅纶公司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640万元整。截止2016年9月29日,被告雅纶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雅纶公司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从2016年9月29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全部本息为止。原告依法对被告潘文华、付裕富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的上述六套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按月2%从2016年9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潘文华抵押的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105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1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305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付裕富抵押的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2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7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8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C6812971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辩称:被告潘文华、付裕富不承担本案担保责任。结合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抵押房产同时存在其他抵押权,其并非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本院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问题。被告潘文华、付裕富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担保债务未受清偿,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房产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按抵押登记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芳虎清偿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曾芳虎对被告潘文华抵押的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105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1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305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按抵押登记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曾芳虎对被告付裕富抵押的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2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7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806房(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C6812971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按抵押登记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曾芳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潘文华、付裕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