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尹静与天津万和通亿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静,天津万和通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273号原告:尹静,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万和通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抚顺道隆洋市场底商10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原告尹静与被告天津万和通亿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自2016年4月26日开始至被告处从事导购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9月9日,原告因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辞职。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以原告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9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被告的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外环线交口先锋宾馆(1-5层)8107A房间,但被告在该地址无办事机构,被告自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抚顺道隆洋市场底商10号,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原告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乐天百货,均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对被告自述的住所地无法确认,故本案应由原告工作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