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丰盛源典当有限公司、陈建文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丰盛源典当有限公司,陈建文,陈建松,翁嫩妹,林爱香,强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丰盛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河下街37号帮洲新区乃裳园11#楼09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9813041-9。法定代表人:张功英。委托代理人:林金妃,王彬彬,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陈建松,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翁嫩妹,女,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林爱香,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强雪英,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福建丰盛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陈建文、陈建松、翁嫩妹、林爱香、强雪英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建文、陈建松、翁嫩妹名下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马保路43号马宝小区18#206单元和19#楼60杂物间的房产;7#502单元和8#楼1层34杂物间的房产;7#404单元和8#楼1层15杂物间的房产抵押担保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建文、陈建松、翁嫩妹名下虽有房产,但因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