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凯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0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杨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07号申请人: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吴玉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成通,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娣,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凯,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雪亮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字【2016】4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诉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杨凯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职,入职时双方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2天、月工资7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895元,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试用期间提前离职的按照应得工资的60%结算工资。杨凯在职期间多次未能跟上工作节奏,表现出种种不适,于2015年12月16日以“试用期离职”为由提出离职,经同意后,杨凯按规定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综上,杨凯的工资结算应按照60%的标准结算。基于上述事实,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另外,仲裁委审理本案的时间超过审限。被申请人杨凯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所涉及的均是实体方面的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不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公司还主张本案超出审限作出裁决,但因仲裁委员会逾期作出裁决,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亦不属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亦予驳回。综上,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字【2016】4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锦盛辉煌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瑞 晖审判员 崔 利 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