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与宋月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宋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39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金梅江钢材建材批发市场内。经营者郝新英,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宋月清,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宋月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俊达模板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