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宁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89号罪犯刘宁超,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管道乡刘新村刘新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宁超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500元(已全部缴清),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12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7日送往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7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宁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宁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宁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宁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宁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