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秦水荣、茹剑潭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水荣,茹剑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635号申请执行人秦水荣被执行人茹剑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39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茹剑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茹剑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茹剑潭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茹剑潭(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2的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