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继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梁继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614号原告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荣新路白云小区北面。法定代表人黄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礼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腾,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继东,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继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柳州白云奇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全晓岚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莹莹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