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恢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根与被执行人周小红、刘志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根,周小红,刘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根,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周小红,女,1963年3月3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志新,男,1961年3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乔根与被执行人周小红、刘志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古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周小红工资收入、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已全部执行到位,现已停止扣划。其中已给付申请执行人XX元,暂未给付XX元,需待另案判决结果再决定是否给付,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