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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凤枝与陈子林、张保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枝,陈子林,张保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15号申请人:王凤枝,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陈子林(又名陈自林),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张保群(又名张保安),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枝与被告陈自林、张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案外人张书星(张书兴)拖欠被申请人张保安的工程款保全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枝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张书星拖欠被申请人张保安的工程款二万五千元不得对张保安清偿,进行偿付时,交由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存该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查封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延,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