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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8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雪斌与汪彦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斌,汪彦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817号原告张雪斌,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汪彦池,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张雪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苏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