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雪斌与汪彦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斌,汪彦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817号原告张雪斌,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汪彦池,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张雪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苏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