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5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夏金宽与高大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宽,高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21-01号申请执行人夏金宽,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高大勇,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现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夏金宽申请执行高大勇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高大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