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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春兰与揣志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兰,揣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兰,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揣志东,男,1970年11月8日生,满族。本院受理杨春兰申请执行揣志东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揣志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