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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航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航,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03号原告:孙航,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2812-5,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航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航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孙航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