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40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崔延海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崔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07之1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刘家峡镇。法定代表人:赵烽。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林,男,土族,生于1973年2月17日,住永靖县。系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崔延海,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9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3)永靖民初字第534号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崔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延海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