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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40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崔延海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崔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07之1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刘家峡镇。法定代表人:赵烽。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林,男,土族,生于1973年2月17日,住永靖县。系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崔延海,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9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3)永靖民初字第534号永靖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崔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延海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