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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小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龙,麦萌(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龙,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麦萌(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3XXXX)。法定代表人:穆翔龙,总经理。刘小龙与麦萌(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小龙于2016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麦萌公司给付案款26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麦萌公司已不再经营,向被执行人麦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麦萌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麦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小龙申请执行的案款260000元未受清偿。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