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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克武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武,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武,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培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3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武与被执行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赔偿款91612.5元、执行费1270元。申请执行人李克武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