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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斌与被执行人谢茜、陈麦芳、王保安同居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谢茜,陈麦芳,王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94年12月3日生。被执行人:谢茜,女,汉族,1996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麦芳,女,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保安,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斌与被执行人谢茜、陈麦芳、王保安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茜、陈麦芳、王保安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