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风荣、任保刚等与岳玉杰、焦千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风荣,任保刚,任英霞,岳玉杰,焦千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309号申请人:王风荣,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申请人:任保刚,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任英霞,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岳玉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申请人:焦千卫,男,住武安市。申请人王风荣等与被申请人岳玉杰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玉杰驾驶的所有人为焦千卫的冀D×××××号中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中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