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新南与刘亚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南,刘亚兰,刘述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896号原告刘新南。委托代理人彭钧,涟源市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兰。第三人刘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南诉被告刘亚兰、第三人刘述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新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新南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丽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