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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文龙申请执行马萍 、刘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马萍,刘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马萍,住伊宁市。被执行人:刘达,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马萍、刘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申请执行标的351000元,被执行人马萍、刘达未履行标的351000元。本院已依职权在财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马萍、刘达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萍、刘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萍、刘达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申请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康 建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