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郑继河与李义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继河,李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郑继河,××,无业。被执行人:李义军,××,无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继河与被执行人李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黔0324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义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继河于2016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4执6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赵明健审判员 谢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