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与满海广、满国安、孙英娟、吉林天依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满海广,满国安,孙英娟,吉林天依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74号原告: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住所: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栋**号。经营者:张守萍,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春,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满海广,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满国安,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英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天依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兴隆山镇谭家大院。法定代表人:满国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诉被告满海广、满国安、孙英娟、吉林天依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满国安、孙英娟、吉林天依林食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区张老大豆类食品经销处撤销对满国安、孙英娟、吉林天依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翟 微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