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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海涛贾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涛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海涛贾某,曾用名贾国辉贾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7月28日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海涛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海涛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贾海涛贾某醉酒后(155.7mg/100ml)驾驶冀D×××××号轿车沿邯郸市雪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陵园路春风小区西侧时,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耿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海涛贾某驾驶车辆逃逸。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贾海涛贾某一次性赔偿耿某人民币4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海涛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贾海涛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贾海涛贾某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海涛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要辩解他当时不知道撞到被害人了,他停下车后被害人跟他说他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贾海涛贾某醉酒后(155.7mg/100ml)驾驶冀D×××××号轿车沿邯郸市雪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春风小区北门西侧时,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耿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海涛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无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贾海涛贾某一次性赔偿耿某人民币4万元整,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贾海涛贾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6日15时15分许,他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雪驰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春风小区北门向小区转弯,到爱眼医院临时停车位停下车,刚开门下车有个老太太走到他面前说他的车蹭到老太太了,他赶紧说对不起,还说去医院看病。后老太太给其儿子打电话,老太太儿子到后就和他动手。事故科的人来后把他带到了事故科。他不知道发生事故了,没有逃逸。2、被害人耿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6日15时许,她骑电动自行车沿雪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雪驰集团对面,突然从后面来一辆车不知怎么就把她撞倒了,她看见一辆黑色小型轿车从她身边左侧蹭着过去,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到春风小区北门右转过去,她爬起来跟过去,当时春风小区有栏杆无法行驶,那辆轿车停下,她上前喊司机下车,当时她头上都是血,司机说话满嘴酒气,她给家里打电话,她孩子过来报了警,120来后她就去医院了。3、证明贾海涛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春风小区北门西侧。5、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此起事故为受检冀D×××××号轿车右侧部与受检电动自行车左侧部相碰撞所形成。6、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报警时间为2014年8月6日15:25。7、酒精检测报告证明,采样时间为2014年8月6日16时10分许,酒精检测结果为155.7mg/100ml的。8、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9、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谅解的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10、证明被告人贾海涛贾某于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11、扣押发还清单。12、被告人的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海涛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能够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驾驶车辆虽离开事故地点,但在距事故发生地点不远处停车,本案报警时间为2014年8月6日15:25分,酒精检测报告显示采样时间为2014年8月6日16时10分,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被告人贾海涛贾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海涛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圣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