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6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丽娟、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丽娟,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范启元,张宝仙,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楼永平,施珍琴,义乌市恒涛包履纱厂,丁国富,丁苏园,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01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范丽娟。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仙。被执行人范启元。被执行人张宝仙。被执行人何雪莲。被执行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被执行人范志勤。被执行人楼永平。被执行人施珍琴。被执行人义乌市恒涛包履纱厂。法定代表人楼永平。被执行人丁国富。被执行人丁苏园。被执行人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丽娟、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范启元、张宝仙、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楼永平、施珍琴、义乌市恒涛包履纱厂、丁国富、丁苏园、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2执60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