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宁、义乌市后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宁,义乌市后乐工艺品有限公司,XX峰,范志勤,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风狂饰品厂,义乌市航涛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琪袜业有限公司,陈靖,施珍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01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陈宁。被执行人义乌市后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峰。被执行人XX峰。被执行人范志勤。被执行人何雪莲。被执行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被执行人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峰。被执行人义乌市风狂饰品厂。法定代表人XX峰。被执行人义乌市航涛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义乌市佳琪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陈靖。被执行人施珍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宁、义乌市后乐工艺品有限公司、XX峰、范志勤、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风狂饰品厂、义乌市航涛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琪袜业有限公司、陈靖、施珍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2执60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