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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剑彬与王卫刚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王卫刚,李剑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158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珂彪,公司职员。被告王卫刚。被告李剑彬。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刚、李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刚、李剑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