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爱民、刘芳与浦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民,刘芳,浦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民,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沭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爱军,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沭阳县。上诉人张爱民、刘芳因与被上诉人浦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爱民、刘芳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爱民、刘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保华审判员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易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