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唐林与刘忠民间借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001号原告:唐林,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马家井村2组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03050416。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岳池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北城乡石院墙村1组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12051372。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与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唐林负担。���判长蒋碧蓉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芸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