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玉贵与郭洪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玉贵,郭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单玉贵,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解放街24委7组。被执行人郭洪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水郡华庭小区21#2-201号。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单玉贵与被告郭洪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