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1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内格林华城(泾陵路*******号)商铺。经营者:叶培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郁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