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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良艳与王松柏、王海艳合同纠纷2016民初77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艳,王松柏,王海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732号原告:王良艳,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黎火明,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俊云,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松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海艳,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艳诉被告王松柏、王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艳以管辖法院太远,不方便参与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艳撤回起诉。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王良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培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