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大胡子起重挖掘有限公司、邹永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市大胡子起重挖掘有限公司,邹永志,穆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7174535A。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胡子起重挖掘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永志。被执行人:穆玉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