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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帮府与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府,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845号原告:李帮府,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青,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双槐村。法定代表人:吴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帮府诉被告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帮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帮府负担。审判员  李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