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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03号原告:严某,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明,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严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