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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488号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中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志明,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2号201室。被告: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内大街28号4幢1101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望洲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婷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