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魏荣辉与谭军、喻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荣辉,谭军,喻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荣辉,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谭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喻一梅,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魏荣辉与被被人谭军、喻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荣辉于2016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现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至今仍欠申请人魏荣辉款项7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公众号“”